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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里有张卡 他顺手取走5万7

 

 核心提示:他说:捡的又不是抢的 法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5年

  
  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里面还插着张银行卡,以为天上掉了陷饼,22岁小伙邓某将卡内5万多元全部取走,拿来挥霍。就在被警方捉获后,邓某仍然坚持认为:捡的就是我的,又不是抢的!昨日,记者从九龙坡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邓某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要坐五年牢。

 

  取款后忘拿银行卡

 

  去年夏天,家住高新区的邹先生装修新房。8月14日,他到高新区石新路八益建材市场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由于走得急,银行卡忘在了取款机内。回到家,邹先生一摸口袋,发现银行卡遗失了,立即向银行客服电话挂失,不过工作人员告知:卡上5.73万元钱已被取走。邹先生立即报警。

 

  民警到现场勘查后,提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在邹先生取钱后,身后一名年轻男子凑上前来。不到一分钟,年轻男子拿着一叠钱离开。

 

  民警又通过调查银行取款凭据发现,该男子取的正是邹先生的钱,当时一共取走8300元。随后,该男子更改银行卡密码,到杨家坪直港大道另一自动柜员机上,将卡内剩余的4.9万元余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民警顺藤摸瓜,通过账户,查到取款男子邓某,四川省渠县人,22岁,就在八益建材市场一亲戚处打工。民警找到邓某亲戚,亲戚回话,邓某好吃懒做,早就被开除了。

 

  邓某亲戚打电话通知他投案自首,邓某坚决不来,跑到四川逍遥去了。警方将他列为网上逃犯,去年邓某被四川警方捉获,并退还给了邹先生5万多元。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庭审中,邓某辩解称,银行卡主人忘记将卡取走,本身也有责任,自己只是捡了一个便宜,换成别人也会捡。“捡的就是我的,又不是抢的。”邓某一直认为,把钱还了就行,不是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转账,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且邓某获取款项已达巨大的标准,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给邹先生。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对于5000元以下的盗取,警方只能处以治安处罚,打击难度大。

 

  警方提醒市民: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款时,不仅要注意保护密码,还要检查是否取走银行卡,尽量打印存取款的凭条。另外,无意中捡到银行卡的市民,切忌不能贪图小便宜———自动柜员机上都安有摄像头,记录取钱者的一举一动。拾到银行卡可以交给警方或银行卡所属银行。

 

  对此,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邓光辉律师解释,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冒用信用卡主人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信用卡后,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取钱,这些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2010年05月07日08时30分05秒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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