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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
 
新车被撞赔了车辆“身材损失费”还要赔“青春损失费

 

 

  
  【引言】崭新车辆被撞,虽然可以得到修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的确会因发生了事故而有所降低。即车辆“贬值损失”(业界通常将其称为车辆的“青春损失费”)是否应该获得赔偿?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不但支持了车主提出的赔偿车辆修车费用(“身材损失费”),而且还支持了车主提出的车辆“青春损失费”。
 


  【案情】2012年2月2日,被告刘某驾驶被告高某的粤TCP707号思域牌轿车搭乘被告高某等人从广东去四川泸县办事,当车行驶至G65高速上行线2611KM+10M处时追尾撞击在前同向行驶的由原告儿子王某驾驶的属原告王某某所有的桂CD5631号奇瑞轿车,造成两车损坏、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第26大队认定,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儿子王某无事故责任,之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由被告刘某承担两车的修复费(以保险公司核定价为准)、施救费、车上受伤人员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协议。之后由于保险公司的核价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双方未履行该协议。原告的车辆购买于2012年1月13日至事故发生时,使用尚不足20天。被告高某粤TCP707号思域牌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条款险等险种。由于协商赔偿不成,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刘某、高某、高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车辆修复费57224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7746元及其他费用共计87488元。


  【争议】原告王某某主张三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费”是否应该支持?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支持原告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请求。认为车辆已经被修复,填补了车主的损失。法律上的恢复原状,内容为恢复应有的状态,而绝对原有状况,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恢复了使用的用途,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故原告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原告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请求。认为原告的受损车辆是一辆购置时间不满20天的新车,通过修复其使用性能虽然可以恢复,但其车辆受损部位的钣金件焊接质量无法恢复到原厂的质量标准,焊接部位出现的锈迹也会影响到车辆的使用寿命,因此,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将无法避免。而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如果进行转让,其价格也显然比没有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上的损失范畴,应该获得补偿。


  【审判】平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赔偿车辆的修复费用57224元,经合法的公估机构进行了公估,并列有各项费用的清单,且与该车的实际损坏情况相符,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主张车辆贬值损失27746元,因原告王某某的车辆从2012年1月13日购买到事故发生时的2012年2月2日,使尚不足20天,经修复其使用性能虽可以恢复,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故其本身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的确会因发生了事故而有所降低,参照原告的新车购买价64800元及原告车辆的修复费用,对原告提出的贬值损失27746元数额过高,应调整为5000元。原告主张赔偿处理事故的其他各项费用2488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支持1600元。因肇事车辆粤TCP707号思域牌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20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险等险种,上述费用亦在保险限额内,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赔偿后,余下的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修复费2000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修复费55224元、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其他费用1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息,该案保险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已经按判决书的数额如数向原告进行了赔偿,各方均未上诉。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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