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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闪婚又闪离”,依法可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

20122月,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就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某即赴广州务工,张某到上海上班,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活。2012年7月,李某以性格不和,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婚前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5万元彩礼钱。

辩护律师: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义禄(15178922678)、李春梅(15223691979)

庭审过程:

被告张某提出同意离婚但不能返还彩礼5万元,其理由为:第一、婚后虽未和李某共同生活,但都是为了挣钱养家分担李某的压力。第二、虽然婚姻短暂,但毕竟结过婚,5万元应作为补偿,且彩礼是婚前李某按照农村习俗自愿给的。

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属“闪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共同生活且未建立起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后即各奔东西务工,一直未共同生活,故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5万元彩礼,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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