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5月,张某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年仅17岁的谭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后面将张某撞伤,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多次找谭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谭某诉至法院。经查,谭某所驾驶车辆为购自他人的二手车辆,他人已经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现仍在保险期内。
庭审过程:原告称,被告谭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份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称,谭某所购车辆转移登记后,受让人未履行向保险公司的变更通知义务,其谭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数额未超过交强险份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部予以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原告所诉损失。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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