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初,王某等3人来到我所,称其代表忠县某公司15名临时工来咨询,在和公司协商解决劳资纠纷未果后,准备到县、市两级主管部门集体上访,并请求律师代写一份上访信。王某等3人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我所指派杨义禄主任律师负责接待。杨律师了解到,王某等15人系忠县某公司“临时工”,自1999年12月起先后进入该公司工作,该公司至今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被收购,要进行裁员,正式职工都得到了安置和补偿,却要将“临时工”无偿地扫地出门。通过杨律师讲解法律和耐心规劝,王某等代表15人最终接受了杨律师的建议,即放弃集体上访,而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王某等代表15人委托杨律师代理仲裁事宜。
2015年12月底,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2015年1月初,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围绕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期限长短、补偿基数、收购纠纷是否由仲裁程序解决等问题,争议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开庭当天仲裁庭也作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月20日,在争议双方律师的努力下,分别做通了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王某等15人已经领到了补偿款,并已从仲裁委员会撤回申请。
事后从王某等人反馈的情况看,其对我所的代理服务表示满意,特别是对当初杨律师劝其停止上访而通过法律途径表示非常满意。我所也深刻体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将两者统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是我们每一名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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