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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
 
微信朋友圈骂人侵犯名誉权

                                                                             法制日报记者 王家梁

    微信朋友圈一段“泄愤”式的话语,让昔日的同事对簿公堂。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侵权案。

    贵阳一女子因债务纠纷和同事闹起了矛盾。谁知,同事却在微信朋友圈对其大肆辱骂,还将她的身份证截图和生活照发到了朋友圈。女子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名誉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原告阿丹是贵阳人,今年23岁,在当地一家公司工作。上班没多久,就认识了同事小夏和小佳。由于年龄相近,爱好相同,很快就成了朋友。三人经常相约下班后一起吃饭逛街。费用都采用AA制,少时一百,多时三五百。如有结余,就留着下次活动再使用。为了方便,她们建了个微信群,通过微信转账,由阿丹负责管账。

    2016年11月,小夏和小佳对阿丹的账目产生了怀疑。阿丹虽极力解释,却没得到认可。三人大吵了一架,闹得不可开交。阿丹只好退出微信群,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第二天,阿丹突然接到很多朋友发来的消息,称小夏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对她不利的言论。

    阿丹赶紧打开微信,屏幕上弹出的画面让她极度郁闷,小夏不仅用极其难听的语言辱骂她,下面还附带了她的身份证截图和一些生活照片。小夏还在微信朋友圈写到:“骗朋友钱,你跑不了”。小佳也对该信息进行了转发。

    “单位同事、领导都看到了这条消息,打电话来问我到底是怎么回事。”阿丹说,这件事对自己的影响很大,甚至有人将此事告知父母,给自己带来很大压力。

    事后,阿丹多次找到小夏和小佳,要求删除信息,对方却置之不理。阿丹认为小夏和小佳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云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小夏和小佳与阿丹之间的微信转账,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两人认为阿丹应当退还该钱款,可以向其追偿或提起诉讼。

    小夏和小佳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采取大量侮辱性语言辱骂阿丹,并配发了阿丹的身份证截图及生活照,该微信文字及截图不仅对阿丹进行了侮辱,还因在朋友圈中传播,造成他人怀疑阿丹个人道德品质的误解,从而降低了阿丹个人的社会评价。

    法院认定,小夏和小佳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阿丹的名誉权。故判决,小夏和小佳立即停止传播并撤回微信中对阿丹有人身攻击性的文字、图片及身份证截图,并在微信中向阿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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