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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到食堂吃饭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 忠县彭某就职忠县某砖厂上班,具体从事搬运工作。2017年10月2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彭某在厂里完成红砖的搬远工作后,到食堂吃饭途中跨越水泥板时摔倒致头部、颈部受伤,后经忠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额颞部头皮裂伤;2、寰椎骨折。彭勇于2017年12月向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某不服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为工伤,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一)项、(二)项、(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彭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彭某受伤,不符合前述规定,维持了忠县法院的判决。彭某不服申请再审,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吃饭属于收尾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彭某要求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关键是彭某在到公司厂区食堂吃饭,走路摔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均围绕这一条规定展开。 本案例涉及以如下几个问题:1、员工下班后前往食堂途中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2、假定彭某就餐后需到工作场所上连班,他发生受伤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3、事故发生地点公司人行道上,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考角度不同,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的不同,并最终将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在上面问题方面,一、二审法院和重庆高院完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裁判思路,并直接导致了广东高院的判决结果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关于第一个问题,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员工下班后前往食堂途中本身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故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但重庆高院认为,“彭某用餐后仍需上晚班,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据此认定为工伤。   关于第二个问题,假定彭某就餐后需到工作场所上连班,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发生受伤事故的时间是在下班以后,不属于工作时间。重庆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发生伤害时她并未结束一天的工作,但12时至30分属公司砖厂就餐、休息时间,而不属她的工作时间”。但重庆高院认为是“在合理时间界限内”。   第三个问题,关于事发地点是否在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一审法院认为“受伤的地点不属于工作地点”,二审法院认为“彭某是因为走路不小心不慎摔倒的,故她发生事故与其正常工作没有关联性或连续性,其前往食堂吃饭不属在履行工作职责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然而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地点还在厂区以内,属于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实际上,关于员工下班后前往厂区食堂就餐,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至今仍有着巨大的争议。原因在于法律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从立法宗旨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就是要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解释理应偏向劳动者,包括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当做更加宽泛地认定。   员工下班后在车间至食堂准备用餐的路上摔倒受伤,实际上严格说起来既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也不属于收尾性工作。但是看待问题不能将连续的事实间隔或者孤立开来,本案例的事故发生在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员工用餐后仍需上班工作,提供劳动,而用餐又是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加上受伤时间是在合理时间界限内,据此,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一方面理解和考虑,员工在前往食堂的途中摔倒受伤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重庆高院依法认定彭某的伤为工伤,不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符合立法精神,有效的维护了职工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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