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xx,女,生于1958年xx月22日,住忠县忠州镇xx路xx巷137号,身份证号:5122231958xx22xx2x 。
委托人: 宋x,女,生于1982年x月4日,重庆市xx区xx村10号附8号,身份证号:5112221982xx040xx2。
委托人:周x华,女,生于1980年10月xx日,忠县忠州镇xx路x巷6号附2号1-2, 身份证号: 511222198010150149。
委托人各方因集资房转让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现委托重庆律师事务所杨义禄律师予以见证。
一、 见证事项:
委托人王xx与委托人周x华、宋x之间签订《集资房转让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见证过程及见证材料:
经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xx厂集资房合同、首期款发票、王XX丈夫的申明及《集资房转让补充协议》,并向委托人解释有关《集资房转让补充协议》条款后,委托人在本律师办公室签署了上述合同。
三、见证结论:
证明委托人王XX、宋X与委托人周X华于2010年6月24日签署前面的《集资房转让补充协议》,上述当事人的签字及盖章和指印均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见证。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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