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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离婚的法律问题评析

 近年来,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呈逐年缓慢增长之势,其中农村的离婚案件占据相当的比例。这些日益增多的农村离婚案件使得解决农村妇女离婚后的住房权、财产权和抚养权等权益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理论探讨中的难题。其中除了与我国农村的现实国情以及我国相关制度原因外,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农村妇女文化水平有限,对法律、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不甚了解,因此当权益受到侵犯后往往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今天我们特别邀请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周德鸿律师与陈星竹律师就农村妇女离婚权益维护方面的相关问题与我们一起探讨。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小田是忠县某村的一30多岁的女青年,只有小学文化的她,经人介绍,不到19岁就与邻村的小王相亲,当时小田对小王一见钟情,没多久经双方家长商议,男方向女方送了2万元彩礼,同时女方家长慷慨地将这两万元彩礼购置了日常用品及家用电器作为陪嫁,并另送5000元给小田作为婚后生活开支。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生活和谐,不仅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翻新了老房,还生育了女儿。之后不久两人幸福地领取了结婚证,但好景不长,为养家糊口丈夫小王决定到杭州打工,几年下来,虽然说日子越过越好了,可小田觉得自己和丈夫小王不如以前恩爱了,而且丈夫小王总是在电话里无缘无故地对小田发脾气,最后甚至连电话都不向家里打了,后来小田才知道丈夫小王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了。小田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了娘家,没想到丈夫小王竟然半年不与她联系,她打电话给丈夫小王,小王一直拒接电话。于是小田带着女儿去杭州找小王,希望小王给自己一个说法,实在不行就离婚。可当小田找到丈夫小王,小王同意离婚,但是要小田家返还当初结婚时所送的彩礼钱,而且女儿要归他抚养,小田当然不同意。小田带着女儿回家去,可小王一家将小田堵在门口,不让小田进屋,周围的邻居见状就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派出所民警建议小田如果双方确实不能和好就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不知道如何起诉离婚,小田于是找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理了此案,目前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周律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是男22岁,女20岁。像小田这样不到20岁就“结婚”,对于他们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的法律权利该如何认定?

周律师: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男女双方要想建立婚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只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就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成立婚姻关系。但是1994年2月1日后,即使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由于小田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与小王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也生育女儿了,但是小田与小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因此,小田和小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来确定,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主持人:陈律师,小田在与小王同居生活期间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翻新的房子小田有权利取得吗?

陈律师:在离婚诉讼中对农村房屋分割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并且是婚前建造的,一般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在婚前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该房产。(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婚后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该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法院一般对该房产的分割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本案中小田的情况是在婚前同居期间与小王出钱出力建造了该房屋,并且房屋宅基地是以小王的父母名义审批的,所以小田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主持人:陈律师,我想你应该知道我们中国人结婚前都有送彩礼和陪嫁的习俗,本案中小田的丈夫小王要求小田返还彩礼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小田娘家的陪嫁又该如何处理?

陈律师:“彩礼钱”是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本案所述的情况来看,小王家送彩礼的赠予行为早已完成,婚姻关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予彩礼导致小王生活困难,否则不可要求返还彩礼。而女方婚前购买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本案中的嫁妆为女方父母在双方婚姻登记前对女方的赠与,所以应属小田的个人财产,至于是否用彩礼购买,在法律的认定上并没有不同。

主持人:周律师,这个案列中,小王与小田分居期间小王的工资和收入算不算他们的共同财产?

周律师:分居,是指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因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陈律师,本案中小田之所以离婚,很重要的原因是小王在已婚的情况下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像这种情况小田在离婚中能得到哪些方面的法律支持?

陈律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这里所指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以只要小田有证据能够证明小王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田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持人:如果小田要想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周律师

周律师: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情况。法律对子女的抚养权有以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小田和小王的女儿在两人离婚时已满10周岁,所以应征求其女儿的意见。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今天我们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和陈律师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了有关农村妇女离婚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周律师和陈律师从农村妇女离婚最关切的住房权、财产权和抚养权等权益方面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讲解,在此希望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能熟悉自身的法律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非常感谢周律师和陈律师给我们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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