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忠州镇王先生某与吴女士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不背叛的协议,夫妻在协议中相互保证,如果任何一方因为有外遇而导致家庭破裂,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因为王先生有外遇,妻子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先生按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在法院审理中,王先生认为不能用这份协议来作为赔偿的依据,协议违法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感情不好,不能捆绑为夫妻,协议本身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吴女士认为这份协议合法有效,是王先生书写,没有人强迫他,是其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请求。
【评析】
所谓“互不背叛协议”,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约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
首先,互不背叛协议并不限制离婚自由。在一方对另一方感情有变的情况下,并不会因有该协议而不能离婚,只是需要承担因违背承诺的不利后果罢了,是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更不是身份协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其次,“互不背叛协议”属于我国民法调整范围。民法领域奉行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并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互不背叛协议”系王先生与吴女士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虽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双方的自由,但是这只是一种相对的限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双方约定互不背叛,相互忠诚不违法。
其三,“互不背叛协议”约定的的赔偿符数额也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就是要求夫妻间相互不能在外养情人或者小三,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家庭关系。互不背叛协议议所涉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必须忠于对方的身体,不得与对方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否则就要赔偿受损害方经济损失。婚姻法46条规定的“一方有第三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又规定,损坏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然而当今社会有小三、情人的都是高收入群体,且目前居民收入都比较高,消费也高,要收集证据证明配偶一方有第三者,本身的成本就高;加上我国是婚姻传统国家,当配偶有第三者后,造成的精神伤害比较大。因此,本案“互不背叛协议”约定的一方有外遇,有外遇方承担赔偿5万元损失的内容也不过高。
最后,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互不背叛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审理中王先生也没有这方面证据);其约定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更不违反我国合同法52条之规定,应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综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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