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姐姐的委托,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为他的辩护人,在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我们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理的情节,请求法庭高度重视。
一、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属于激愤杀人,受害人有严重过错。
本案受害人毛XX与被告人的二哥结婚后,长期侵占被告人家庭的财产,还强行把他们父亲AXX的谷子卖了,AXX不得已上吊自杀。被告人结婚后,毛XX夫妻经常骂被告XXX夫妻,被告人是打也打不赢,骂也骂不赢,只好替受害人毛XX躲,搬到岳父家住,就这样受害人毛XX还不放过被告人,在生产队要求被告人家退的田地被受害人家承包种一年后,还硬要被告人重新拿好田调换,由于被告人奈何不了受害人,被告人还是拿自己家的好田换了受害人毛XX家土质比较差的田。之后,受害人毛XX砍树被政府处理,受害人怀疑是被告人去举报,受害人便将被告人家具、房屋的瓦打烂,导致矛盾更加激化。本来受害人长期无理欺负被告人,被告人算受得了气的,而受害人反喊丈夫在外回来,当着被告人的面对被告人的妻子进行伤害,被告人XXX找法庭,派出所解决,受害人拒绝参加,尖锐的家庭矛盾一直得不到处理,导致被告人的岳父对被告人意见大,不准在他居住,被告人感觉通过法律的手段都无法处理好家庭纠纷,才有了杀人的想法。这些事实在卷内的每个证人和县法院的传票等证据一致证明。辩护人认为,受害人不讲道理,虐待父母,并长期欺负被告人,且通过诉讼程序也无法终止受害人对被告人的欺辱,才导致被告人在家庭没有立足之地,被告人忍无可忍才有了杀人想法。因此,受害人的有严重的过错行为。依据1999年10月27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
二、受害人的亲人谅解了受害人,应该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
本案受害人有较大过错,且案发是在1995年,经过10多年的淡化,沟通,双方的矛盾得到了缓和,侦察机关在对受害人丈夫进行调查时,问他有什么要求,他回答我现在没有要求,从这句很朴实的话可以看出,他已经意识到他们的过错在先,矛盾已经化解,不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处理。因此,他也没有任何要求。依据1999年10月27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受害方谅解了被告人的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认罪,悔改真诚。
被告人在当地是个老实人,犯罪之前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属于初犯、偶犯,他在犯罪之后,经常后悔自己不理智,反了错误,对不起自己的亲人,也想到司法机关自首,多次给公安机关联系,打算回家自首,但他考虑自己孩子小,一旦回家投案自首,两个孩子无人抚养,便没有自动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没有翻供的现象,在今天的审理中,被告人也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谅解。
本案被告人XXX被抓获后,当地群众不是更多的指责被告人,而是更多的说受害人做事过火,不讲理讲法,才造成被告人有杀人的动机,广大群众给被告人更多的是同情,他们自发的召开群众会议共同为被告人呐喊,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虽然被告人杀死了毛XX,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民愤不大,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谅解。
审判长、陪审员:根据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切实做到量刑适当,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人性执法”、“构建和谐”执法理念的今天,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已经不是很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在法定最低刑量刑档次量刑,才能体现“公正执法”、“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也才能真正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彰显司法公正。为此,根据被告人汪受满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应当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陪审员:法治社会,惩治犯罪,天经地义。但惩治的目的是为了拯救犯罪人的灵魂,是为了让她们重新开始。为此,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受害人的谅解和社会群众的包容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建议对被告人XXX以从轻处罚并适1997年刑法132条规定的最低刑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档次量刑。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杨义禄
2009年8月19日
说明:本案因杨律师辩护有力,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委托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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