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张女士与忠县周先生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两人产生好感,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并怀孕。眼看肚子里的孩子一天天长大,张女士和周先生商量办理结婚登记。因周先生在外地务工不空回家,张女士独自回家后,一人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周先生的姐夫带上周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和张女士一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出现了夫妻感情不和,张女士便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离婚。但周先生在诉讼中称其并没有和张女士领取结婚证,和张女士领证的人是他姐夫,其结婚证照片上的人也是他姐夫,只有名字是他的,属于冒用他的名字,他与张某没有形成合法婚姻关系,法院只好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张女士起诉。
张女士眼看通过离婚途径无法解除她痛苦的婚姻,焦急万分,便寻求杨义禄律师帮助,杨义禄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张女士申请结婚登记时,因民政局申审查不严导致张女士不能起诉离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决定支持张女士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在行政诉状中民政局辩称《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在于婚姻登记当事人弄虚作假,责任不属于民政局,杨律师严肃的指出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张女士的结婚证上的照片不是周某,结婚登记更不是周某本人亲自前去签字,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明显没有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认定民政局没有核对婚姻登记人真实身份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审查严重失职。因此,判决撤销民政局对张女士与周先生的结婚登记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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