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子女状告与其共同生活十几年的继母婚姻无效,要求撤销其父与继母的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回放:张某(女)为忠县一老实本份的居民,早年丧夫,让其生活一度不幸,后经人介绍与刘某(男)相识结婚,夫妻两人相亲相爱,日子过得虽不算富裕,但还算平静、安稳。谁曾想一场车祸,打破了原本平静、安宁的生活,让张某不仅再一次经受丧夫之痛,而且还要遭受官司之累。
1994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刘某,同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酒席,双方亲友皆来参加了,张某与刘某于同年12月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因结婚证丢失,双方持王某所在单位的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实后,向张某和刘某颁发了夫妻关系证明书。2013年2月,刘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留下一笔赔偿款和房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张某提出其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并提交了夫妻关系证明书。此时,刘某与其前妻所生子女刘大某、刘小某提出刘某生前没有申请过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不合法,其父刘某与张某不是夫妻关系,并将婚姻登记机关忠县民政局作为被告,继母张某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忠县民政局颁发的夫妻关系证明违法并撤销该证明书。忠县民政局和张某分别委托了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庭审焦点: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原告是否有权提起婚姻关系撤销之诉、张某和刘某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以及忠县民政局向张某和刘某颁发的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这几个问题展开论证。
庭审中,刘大某和刘小某称:其父刘某在生前从来没有申请过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刘某未申请的情况下颁发夫妻关系证明是违法的,并提交了有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院确认颁发该夫妻关系证明违法,并撤销该证明。
忠县民政局的代理律师杨义禄称:张某和刘某于199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后因乡镇政府撤并,该结婚登记档案因客观原因遗失。2001年,张某和刘某依法申请颁发夫妻关系证明时,民政部门向原经办机构及有关人员等多方面核实,确认了张某和刘某的合法夫妻关系,当时且原告的父亲和第三人亲自到县民政局签字申请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法庭提交了张某和刘某向忠县民政局申请颁发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亲笔签名申请书等证据。
张某的代理律师范桂华称:张某和刘某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双方办理了结婚酒席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对于该事,刘大某和刘小某是知情的,婚后,双方一直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且于2001年,张某以夫妻名义将户籍投靠移入刘某户籍。后虽因结婚证遗失,才申请被告忠县民政局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刘大某和刘小某将此事诉至法院并不是质疑其亡夫与继母的婚姻关系本身,而是为了争夺财产,这样的诉讼不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也不符合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法律原则。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大某和刘小某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与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利害关系,无权请求撤销该夫妻关系证明。庭审中,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忠县民政局颁发的夫妻关系证明、居委会证明、张某和刘某婚姻介绍人等多位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经质证,法庭依法采纳了律师提交的证据。
判决结果:真相不容掩盖,事实不容否认,权益终将得到维护。经审理,忠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大某和刘小某的诉讼请求。
此事到此虽已暂告一段落,但张某心里还是难以平静,她说:自己本来无心跟人争财产,但刘大某和刘小某的做法太让人寒心了,决定要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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