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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担任法律顾问 依法为行政机关维权

    近日,忠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秦学权诉忠县农委、忠县花桥镇政府拒不支付代耕直补违法和要求行政赔偿代耕直补延期及相应损失1万元两案合并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秦学权的起诉”的裁定和“驳回原告秦学权要求被告忠县农委、花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忠县农委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拿到判决书后,对其顾问律师杨义禄表示衷心感谢,赞扬法律顾问切实将行政机关的维权落实到了实处。

    201289日,忠县花桥镇大柏村村民秦学权以忠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和忠县花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桥政府)为被告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忠县农委和花桥政府不给予其代耕直补款违法及要求赔偿代耕直补延期及相应损失一万元。忠县农委是我所的常年法律顾问,我所得知情况后,调查、收集、研究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提出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忠县农委对原告的粮食直补资金没有相应的资金发放和审批、审核的权限和职责,也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原告已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没有行政诉权,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代耕了他人土地,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的代理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忠县人民法院以(2012)忠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秦学权的起诉;以(2012)忠法行赔初字第0001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秦学权要求被告忠县农委、花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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