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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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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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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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不少于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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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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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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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元至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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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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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元至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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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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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元至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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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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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元至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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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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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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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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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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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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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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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不少于 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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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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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元+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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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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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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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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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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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至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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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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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至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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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0元+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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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元至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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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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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至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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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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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至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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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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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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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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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