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左右,22岁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在肖志军(自称患者丈夫)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李丽云的父母李旭光、李晓娥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李丽云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一审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据悉,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李丽云最终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较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医患双方在临床决策上存在较大差异、患方依从性等因素也对临床诊疗过程及最终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此后,该案的申诉方李丽云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将北京朝阳医院告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朝阳医院认为,在患者“丈夫”签字拒绝手术的艰难情况下,已经使用了法律范围内所有可以使用的办法救助患者,充分履行了医院与医务人员的职责。患者“丈夫”的不配合与明确签字拒绝治疗是影响患者预后的原因。同时,鉴于李丽云父母痛失爱女,家境困难,在医院无责的情况下,院方可以向其提供10万元人道主义关怀帮助金。院方表示,希望医院的善意能够得到理解和尊重。
终审法官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信任医院的诊疗行为并对医院的诊疗行为予以充分配合。李丽云在朝阳医院诊疗过程中,病情发展迅速,临床抢救时机不容耽搁。在李丽云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患方对于治疗仍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