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一位老汉推销一份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后,老汉不幸因锅炉爆炸身亡,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拒不赔偿。日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仍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亲属60000元保险金。
2008年6月3日,某保险公司向一位69岁的徐老汉推销一份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收取徐老汉100元保险费并出据保险凭证一份,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徐老汉本人,保险金额为60000元。同年11月14日,徐老汉在某木制品厂做锅炉司工时,因锅炉爆炸不幸身亡。双方引起讼争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向原告即徐老汉的近亲属支付保险金,理由是徐老汉在投保时已69周岁,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16周岁至64周岁年龄界限,且徐老汉并非驾驶员,其因锅炉爆炸引起的意外身亡,不属保险事故,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投保人徐老汉在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提交了身份证明,并未隐瞒其真实身份,对徐老汉的年龄及身份审查均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义务范围。被告在明知投保人投保时已满69周岁和不具有驾驶员资格,仍然向其出售保险凭证,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确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条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0000元。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