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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与工伤维权

忠县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专稿

 

 

          主持人:我国已经步入社会法治之年,社会的核心在于社会给付,公民受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关注民生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达到社会团结。然而政府对公民提供生存照顾的物质帮助扩大到公民福利和公共服务,以符合社会法治国家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原则,满足民生所需。因此,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较多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方面的法规较多,这些新法涉及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但很多劳动者根本不了解这些新法内容。因此,今天我们就一件劳动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邀请了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义禄和忠县劳动局刘帮明先生,请他们两位通过这个案例涉及到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方面的知识进行点评。欢迎两位!

杨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刘先生: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我先介绍一下案情。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先后被招聘到富强公司工作,张某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特别约定,出了一切事故,全由张某自己承担;李某至今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公司安排李某从事勤杂工作。今年3月,李某在上班期间因突发脑溢血死亡。李某的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理的规定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却告知李某的家属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伤认定。

主持人:刘先生,你听了刚才的案情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富强公司没有与李某签定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刘先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此规定。本案中富强公司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杨律师,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杨律师:具体需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来确定。劳动合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持人:杨律师,本案中张某与富强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出了事故全由张某承担有效吗?

杨律师:本案中张某与富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出了安全事故由张某承担”,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因该公司与张某签定的合同排除了她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主持人:既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应注意那些事项呢?

刘先生:从劳动者方面讲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缔约过程中要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如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没有执照就是非法用工,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一旦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制度,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报酬;

②审阅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作为一个劳动者很可能对劳动法律了解不多,建议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多咨询从事劳动方面的律师,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①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了解劳动者年龄、身体健康、知识技能。

②不得向劳动者以各种形式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如果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一旦向劳动行政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杨律师你刚才谈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有哪些机关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杨律师:劳动合同的无效与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如果是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法律效力。

主持人:我们通过张某的案情谈到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本案另一当事人李某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富强公司按工伤的规定赔偿,人民法院却告诉李某应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杨律师,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为什么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呢?

杨律师:因工伤认定是法律法规授权由劳动行政机关认定,任何部门都不能直接认定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请求劳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既然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职权,如果用人单位对发生伤害事故的职工不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刘先生:杨律师已经谈到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劳动行政机关在作出工伤认定行时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的规定,劳动行政机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此,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并且是在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劳动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认定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伤。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一般包括病历、疾病诊断书、劳动合同和证人证言证明发生事故的经过。

主持人:如果劳动者没有能力收集这些证据怎么办?

刘先生:有的劳动者确实文化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更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才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最好委托律师收集证据。

主持人:杨律师,是不是所有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伤害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杨律师:不是的。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期间,因工作的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当然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法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除了工伤保险条例14条和15规定情形可以由劳动机关认定为工伤外,其他伤害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主持人:劳动局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行政行为后,如果有一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刘先生:杨律师很准确的把那些情况属于工伤,那些情况不属于工伤谈得很清楚。劳动行政机关作出是否是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的同时,在工伤认定书上应依法书面明告知任何一方不服工伤认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当事人收到工伤认定后,双方都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或者死亡职工的法定家属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主持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们希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各种法定保险。只有这样,各方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社会主义法的公平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社会才能安定团结、和谐,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观众朋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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