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先生咨询:看到贵台的三农节目,想咨询您们。事情原委是这样:我村20亩果圆和10多亩荒山,村委研究决定将果园和者荒山对外承包,但又了解到有的村将果园、荒山承包给他人多年后,果园、荒山效益不错,村民犯红眼病,将村民委员会诉到人民法院,有的承包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有的承包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为防止今后纠纷发生,保护民户、承包人、村民委员会合法权利。请问:村民委会将集体的荒山和果园对外承包,需要履行那些程序,签订的承包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律师点评:集体经济组织如准备对外承包荒山、果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否则导致合同无效,给合同双方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果园、荒山承包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再由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还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村民委员按程序进行的每一个环节要形成会议记录存档。
我们特别提醒:有的村干部认为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会的决策比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效力高,往往在对外发包果园、荒山时召开党员会议决定,不召开村民会议,其行为严重违法。一旦村民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村委会对外的承包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将不堪设想。因党员会议只能对涉及党内事务作出决定,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是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党代会与村民会议性质不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相同,绝对不能以党员会议代替村民会议。
点评律师:杨义禄律师(本案是杨律师接受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采访的点评,后整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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