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父亲生病急需一笔钱,便向朋友柳某借款8000元,被拒绝。于是韩某便将自己新买的笔记本拿出,对柳某说:“这部笔记本电脑是我上星期买的,先放在你那,一个月内保证还钱,你再把电脑还我。”柳某知道这部笔记本的市场价在12000元左右,便借给韩某8000元钱,并立下借据,其中写明如不按期还钱该笔记本归柳某所有。一个月后,由于事情繁忙,韩某未按期将8000元钱归还给柳某,柳某便打电话告知韩某笔记本归他所有。韩某立即带着8000元钱找到柳某,柳某拒绝归还。韩某来到司法所要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韩某为了借钱,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出质给柳某,立有借据,该借据便是一个生效的质押合同。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在借据中写明的“如不按期还钱该笔记本归柳某所有”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柳某应当接受韩某的还款请求。 (王笑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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