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忠县三汇镇谢某(女)与陈某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陈某因病于1996年死亡。陈某死后,谢某与陈某的3个兄妹共同对陈某的母亲尽赡养义务,2008年陈某的母亲病逝,留下3间房屋和现金15000元。在继承陈某母亲的遗产时发生纠纷,陈某的3个兄弟认为谢某是代死去的陈某尽义务,其母的遗产应由4人继承;谢某认为她丈夫陈某应继承的遗产由她们的两个子女代位继承,她还应单独继承婆婆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谢某委托杨义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诉到忠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谢某的请求。
点评:
1、《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该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就本案而言,谢某在丈夫陈某死后,对婆婆尽了赡养义务,依法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陈某先于他母亲死亡,陈某的子女依法有权代位继承陈某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综上:谢某的理由依法应成立,忠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作者:忠县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