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杨义禄律师为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忠县石宝镇吴某(生于1990年12月)在2007年1月30日和2007年2月2日用刀子将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缆盗割共160余米(造成两个多小时100多门电话停止使用),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盗窃光缆线价值7118元。案发后,吴某逃到贵州省贵阳市,2008年9月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将吴某抓获归案。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准备,在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为吴×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吴×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二、被告人吴×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吴×逃到贵州后,没有再犯错误,认真工作,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吴×及其父母主动安抚被害人,积极赔偿,尽力弥补损害后果,认罪态度好,悔罪情节明显,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杨律师最后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吴某免予起诉,给吴某改正错误的机会。
最后,忠县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吴×作出其行为构成犯罪,免予起诉的决定。
作者:忠县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