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熊
现年61岁只有小学文化的冉术吕在10多年的时间中,伙同他人以煤矿和个人的名义,以高利率为诱饵,采取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方式向180余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395万元,且造成案发后尚有11859万余元借款无法偿还。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冉术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991年9月冉术吕承包了红椿乡倒流水煤矿。由于开采煤矿资金不足,从同年10月起冉术吕开始向他人借款投入煤矿经营,借款本息逐年增加。尤其是2001年至2009年3月,冉术吕以倒流水煤矿和个人的名义,分别以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形式,以月息3%、5%、10%和“借一还二”等不同高利率,先后向邱某、易某、田某等180余人吸收存款息转本共340余笔,借据金额超2亿元,未入倒流水煤矿单位财务帐,由被告人冉术吕经营。
2008年11月,倒流水煤矿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停产。2009年3月,该煤矿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被告人冉术吕所欠债务进行核对,重新登记。由被告人冉术吕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据,收回了原来的借据,新借据总额高达2468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冉术吕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在已欠下许多高利贷的情况下,为骗取他人钱财偿还高利借款,与他人合谋,隐瞒无煤可发、没有充分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真相,夸大其煤产量,利用低价为诱饵,小部分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与其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的他人购煤款13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术吕以倒流水煤矿和个人的名义以高利率为诱饵,采取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方式向180余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395万元,且造成案发后尚有11859万余元借款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冉术吕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在已欠下许多高利贷的情况下,为骗取他人钱财偿还高利借款,与他人合谋,隐瞒无煤可发、没有充分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真相,夸大其煤产量,利用低价为诱饵,小部分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与其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的他人购煤款1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合法经营活动,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路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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