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1月21日
重庆律师公告

      重庆冠凯律师杨义禄为你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电话联系!联系电话:15178922678.地址: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B栋二楼(德源大厦.)

    我所因业务发展,需招聘律师数名,保证案源,待遇较好,欢迎有司法资格的人员前来应聘。联系电话:15178922678(杨主任)


重庆律师忠县律师杨义禄竭成为你服务
联系忠县律师
 行政诉讼更多>>
    劳动争议
 
职工上班时遇交通事故获赔偿后,还能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简要案情】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 王力 编审:李国清)2007年4月28日23时45分左右,庄某骑车前往恒通公司处上班途中,庄某与袁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庄某在该次事故中无责任。庄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445.84元,已由袁某全额垫付。庄某与袁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全额赔偿庄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87.44元。上述赔偿款袁某已支付给庄某。2007年8月16日,庄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庄某所受伤属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庄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2008年8月13日,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恒通公司应支付庄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4206.8元。原告恒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起诉至法院。同时查明,原告2007年未为公司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案争议的诉讼焦点是被告庄某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侵权赔偿后能否请求用工单位另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庄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伤,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本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被告已从侵权行为第三人处获得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侵权赔偿,而工伤保险的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被告已从第三人处获得了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且从第三人处获得的经济补偿高于工伤保险所能获得的补偿。参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湖北省对此类纠纷采取“差额补偿”的原则。因此,被告庄某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原告恒通公司不向被告庄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点评】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湖北省地方法规规定,第三人因侵权行为致职工人身伤害的,首先应当依据侵权法律规定向侵权人索赔,并且实行“单赔制”,即当第三人已经履行了侵权民事赔偿义务,且在侵权人履赔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职工丧失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用工单位不再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李国清    

文章出处:咸宁中院    

 

 
 
 
网站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法律宣传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做出处理
中文网址:忠县律师.COM 英文:ZXYLS.COM
Copyright http://www.zxyls.com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杨义禄 技术支持:鼎睿云网络科技
地址: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4号附1号(德源大夏B栋二楼) 邮编:404300 法律咨询热线:023--54814666 15178922678 QQ:1056326385
本站关键词:重庆律师忠县律师 qazxc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