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阮某妻子去世时,他将其10万元存款交给其女儿保管。2002年3月,阮某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结为合法夫妻。2004年9月,阮某委托女儿把原有住房卖掉购买了现住房屋。2009年2月,阮某向女儿索要存款及购房手续时,其女儿不予返还。2010年7月,阮某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10万元存款及购房手续。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阮某女儿并非不给原告存款和房产手续,而是考虑到原告已年近六旬,继母有过两次婚史,万一将这些东西全部拿走,其父就会人财两空,故不愿意给付。原告则态度坚决,要求被告立即给付。
承办法官采取情、理、法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打消了双方当事人的种种顾虑,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的存款;房产手续仍由被告继续为原告保管。
来源: 黑龙江新闻网-老年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