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男与王女曾系夫妻关系。由于孙男在2009年承包工程时贷款30万元,因亏损为了逃避信用社债务,王女和孙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门面楼房5间归王女,电视机、组合柜、双人床、洗衣机等不值钱的家具归孙男。离婚后,孙男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王女。后来,孙男发现王女在外和情人同居,二人发生纠纷。孙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女赔偿孙男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孙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不存在撤销协议的条件;双方已离婚,不存在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孙男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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