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农村版12月22日第6版报道
分管城乡建设、国土管理的副县长,成为建筑商的重点“攻关”对象。
近日,市二中院对忠县原副县长廖贺平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廖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年轻的副县长落马
1969年12月出生的廖贺平,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9年3月,他开始担任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分管城乡建设、县城管理、国土管理等工作。
2004年,廖升任忠县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直至2009年7月被调往荣昌任职。
然而,廖贺平到荣昌赴任不久,就被有关部门带走了。
今年7月13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正式刑事拘留。
收受老板百万贿赂
后来司法机关查明,廖贺平的问题出现在他任职忠县期间:
2002年下半年,忠县某公司总经理中标忠县污水管网B标段工程。为了感谢廖贺平的关照,该总经理在忠县香山宾馆旁边送给廖贺平7万元。
后来,廖贺平又几次收受了该总经理共计5万元的行贿款。
同样是为中标忠县污水管网工程,某建筑商先后6次向廖贺平行贿18.9万元。
2004年底,重庆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忠县投资旧城改造项目,政府对其承诺的优惠政策均由该公司总经理与廖贺平洽谈达成。
2006年,公司经理为了感谢廖贺平的关照,送给廖贺平3万美元。
2007年1月,廖贺平之妻杜某与该经理之妻谢某某到香港游玩。在港期间谢某某送给杜某两块劳力士手表及一枚钻戒,价值13.28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廖贺平从1999年3月至去年6月担任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7.09万元、美元3万元。
一审判决获刑11年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廖贺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廖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退出了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以廖贺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廖贺平当庭表示不上诉。
通讯员 程建勇(来源:忠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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