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10月吴某被忠县某副食批发部招聘为送货员,约定工资每月为1200元,但批发部一直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安排吴某每天上班时间十一小时左右;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日也照常上班,用人单位从未支付加班工资, 2011年5月10日吴某被批发部无故辞退,并拒绝支付相应赔偿金和加班工资。后吴某委托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承办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忠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依法裁决批发部支付给吴某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共计3万6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批发部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吴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得到法律支持,关键是看批发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批发部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批发部没有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证据证明系劳动者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批发部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批发部安排吴某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本案批发部安排吴某天天加班,且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也未休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用。
其三,批发部解除吴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案批发部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却无故解除了吴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批发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批发部支付吴某的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正确的。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义禄(联系电话:15178922678)、周德鸿(联系电话:15978941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