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时按公司要求将户口卡交给了公司人事部门,现李某已经离开了该公司,但却没有要到自己的户口卡,多次和公司索要未果后,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的户口卡,日前,经二审法院判定维持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李某诉称:他是按照毕业生调配,于1997年被派遣到被告公司工作。一年后李某在该公司处转正,同年年底李某被辞退,但是该公司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还扣押了李某的户口卡。因与公司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他的户口卡。
该公司则辩称:他们不认可李某所诉的事实。李某是自动离职的,并不是被公司辞退,且李某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为了引进人才,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同时李某在该公司处服务未满5年,故该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以引进人才付出了费用为理由扣押李某的户口卡,缺乏法律依据。李某与该公司虽然未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已未在该公司工作是事实。户口卡属李某所有,故李某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户口卡,系基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被告公司应当予以返还,以保证李某对其户口卡的正常使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将李某的户口卡交还给李某。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申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