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纠纷案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杨义禄
【案情简介】
200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水泥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关闭了位于巴南区南泉镇重庆南方水泥公司(简称南方公司)。 2009年5月10日,南方公司与乐竹公司签订了《场地、设施租赁办厂闲置设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乐竹公司租赁南方公司的场地和设施进行技改,生产水泥,该协议特别约定,若因上级机关、巴南区政府因政策原因关闭,南方公司赔偿乐竹公司生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各500万元,但每经营一年减少100万的赔偿。后乐竹公司按协议约定投资大量现金对南方进行技改后,获得国家验收并正式生产。2010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区县发出了《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0-2013的通知》,明确南方水泥公司属于2010年关闭企业,同年7月重庆市经委召开会议要求企业停止生产,乐竹公司依法停止在南方水泥公司生产水泥,但南方公司拒绝赔偿乐竹公司的各种损失。乐竹公司系我所重点服务企业顾问。我所了解上述情况后,及时制定诉讼方案,多次到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水泥协会等单位收集证据,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杨主任决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南方公司提出该院无管辖权,并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我所杨律师用精湛的法律服务技能说服了高院法官,最终裁定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保护乐竹公司的合法权利打下了基础。之后在二中院的开庭审理中,杨律师用25组证据证明南方公司应该赔偿乐竹公司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我所杨律师收集的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全部采用,并判决由南方公司赔偿乐竹公司损失600万元。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南方公司与乐竹公司所签订的《场地、设施租赁办厂闲置设备转让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背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在乐竹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停止了在南方水泥公司进行水泥生产后,南方水泥公司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向乐竹公司支付约定的赔偿价款。南方公司拒不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赔偿价款,构成了合同违约。乐竹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南方公司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向乐竹公司支付约定的赔偿价款,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其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办理此种案件的难度在于如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争取对公平公正审理此案有利的管辖。本案中,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方收集相关证据,最终形成了以25组证据为基础的证据链来证明南方公司应赔偿乐竹公司的损失,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同时,在本案的管辖问题上,承办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最终使本案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审理,维护了乐竹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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