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忠县某镇敬老院的五保老人,2011年李某外出办事,发生车祸身亡。敬老院负责人作为受害方代表与交通肇事驾驶员达成了赔偿26万元的协议。李某生前还有姐姐和弟弟二人,他们听到处理结果后,要求分取26赔偿金,双方发生争执,我所律师接受李某生前姐姐、弟弟的委托诉到法院,要求分取26万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点评:
1、从侵权责任的制度来看,死亡赔偿金不应该归敬老院。
侵权赔偿系分配为指导原则,基本目的是填补损失。而五保供养制度是通过国家财政补贴,满足特殊人群的基本生存问题,基层政府不获得五保老人的利益。
2、死亡赔偿金依法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才能主张。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本条并没有规定其他的人可以请求赔偿。敬老院是国家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属于赔偿权利主体的范围,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姐、弟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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