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春节,A某回老家探亲,偶遇大学同学B某、C某,三人多年不见,相见甚欢。A某遂设宴款待B某、C某,酒过三巡,三人皆有醉意,C某说自己酒量不行,不能再喝了,A某说:“我们三人这么多年都没见面,今天一定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C某架不住A某的热情劝酒,只好继续喝酒。席间,C某突然晕倒在地,A某、B某见状,立即将C某送到医院。经诊断,为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C某出院后,找A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A某则认为自己很委屈:“好心请你吃饭,怎么反倒要我拿医药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我又没有啥错。”不愿意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C某于是一纸诉状将A某告上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刘邦勇、周德鸿律师
庭审过程:原告代理律师认为,A某虽为盛情待客,但其在明知C某酒量不行的情况下,仍劝C某过量饮酒,最终导致C某的酒精中毒,A某对C某酒精中毒存在过错,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应当对C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某辩称,自己宴请C某是一种好心,席中多劝客人喝酒是我国的一种传统习俗,对于C某酒精中毒,自己没人过错。同时,C某明知自己酒量不行,但没有把握到分寸,盛情难却,最终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是自己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
法院判决:判决由A某承担70%的责任,C某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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