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苏某是重庆某大学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现19岁,身体健康,其父母于2008年5月诉讼离婚,法院判决,苏某随父亲共同生活,苏某读高中的抚养费用由父母两人共同承担。2012年9月,苏某考入重庆某大学,并支付当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共计15000余元。由于学习、生活费用巨大,仅靠其父的收入难以维持,苏某在向其母讨要教育费和生活费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1月5日,以其母方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履行义务,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庭审过程:
原告诉称:自己虽已成年,但是仍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其母应负担抚养费。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系成年人且身体健康,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支付其抚养费。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之规定,原告苏某系成年人向其母索要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不受法律保护,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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