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近日,大庆市某广告公司因省法院工作使其与大庆市某律师事务所达成和解协议,并促成另外两起纠纷一并化解,免除其讼累之苦,特地写来感谢信表达感激之情。
简要案情
大庆市某律师事务所与大庆市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大庆市某广告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公司清算组)曾于2001年和2002年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协议。广告公司股东、公司清算组与大庆市某事务所律师王某签订协议中有“王某为该公司或清算组代理的相关案件代理费按判决书标的5%收取,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的条款。此后,律师王某为该公司代理了多起案件,标的额涉及数百万元。期间,广告公司法人李某以律师王某代理的不好为由,曾另聘律师代理案件,并拒绝给付代理费。律师王某遂将广告公司及公司清算组起诉,纠纷产生了三份生效判决和多份裁定。经过审理,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根据协议和实际履行情况判令广告公司及公司清算组应按约定给付代理费累计16万余元。判后,广告公司法人李某多次进京上访。2012年年底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工作
经主审法官调查,原审关于1.5万元立案费确存在认定依据不足的瑕疵。但本案代理协议纠纷产生的实质原因是广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和股东之间存在其他纠纷造成的,本案处理结果还涉及到已经最高院审理的标的额1000多万元的另案纠纷,广告公司法人李某所担心的是其他股东缔约后对其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本案两份协议对公司其他诉讼活动的约束。
为妥善解决争端,彻底化解矛盾,避免更多信访问题的产生,农林庭庭长李慧英与主审法官崔卉鹏一起从矛盾根源入手,认真研究案情。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背景较深,因利益产生的对立情绪很大,简单依法裁判,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李庭长与主审法官确立了在维护合法合同效力和法院裁判既判力前提下,最大限度内平衡各方利益的调解思路。案件审查的3个月里,主审法官崔卉鹏先后组织了多次听证和调解,对李某林耐心进行思想疏导,讲解法律规定,以其能接受的语言释明原裁判的理由及法理,逐渐消除了其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另一方面,向律师王某提出调解建议。面对王某在已经执行后不愿到庭进行调解的情况,主审法官多次通过打电话向其说明本案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其的名誉和所在律师事务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经过反复的沟通,律师王某同意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并以救助金形式退还部分费用。调解条件成熟后,2013年1月18日上午,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载明:终止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当庭给付广告公司15000元,相关纠纷彻底了结,广告公司不再因本案及另外相关案件申诉上访以及对该律师事务所投诉控告。
至此,案件得以调解,案结事了,既维护了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又彻底消除了李某上访念头,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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