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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权益保护初探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的重视,与之相关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备受关注。由于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的局限,对法律、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不甚了解,权益受到侵犯、出现纠纷后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今天我们特别邀请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杨义禄主任和周德鸿律师就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的相关问题与我们一起探讨。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老黄于200116月到包工头王某承包的某建筑工地搞建筑,该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是重庆某单位,其依法承包给重庆某建筑公司,重庆某建筑公司将该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承包给包工头王某。王某与老黄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400 20123月,老黄在工地干活时被工地房屋上掉下的砖头打伤头部,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6000多元。老黄找包工头王某赔偿时,王某认为自己承包该工程亏损了,无法支付老黄的工伤待遇,拒绝赔偿,老黄于是找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答复他们根本不认识老黄,也没有喊老黄做工,他们公司与老黄没有任何关系,让他找包工头王某。无奈之下老黄找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因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无法进行,来老黄委托律师依法提起仲裁获得了工伤赔偿后来重庆某建筑公司因老黄告了他们,就将老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了,于是老黄又委托律师维权,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主持人:老黄在工地干活时受到伤害后为什么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无法进行呢?

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工伤的认定做了明确规定,但前提必须是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案中老黄虽然是被包工头喊去建筑工地上做工时受到身体伤害,但只要老黄能够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就能够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老黄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首先申请了劳动关系仲裁,得到仲裁确认后,最终得到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主持人:象老黄这种在工地上干活时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要得到工伤待遇赔偿,一般应当走哪些法律程序呢?

周:按照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然后劳动行政部门依据仲裁裁决书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后申请工伤待遇仲裁。 这是一般的程序。

主持人:我国劳动法律对于象重庆某建筑公司解除与老黄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主持人:周律师,刚才杨主任提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这部法律对此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呢?

  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老黄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向重庆某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都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所以其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刚才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的杨主任和周律师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了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希望大家以后认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后,要理性维权、合法维权,这样你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常感谢杨主任和周律师给我们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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