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蒋某与李某与1995年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一子小蒋,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蒋由李某抚养,蒋某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归小蒋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蒋某因生意失利,便欲撤销该赠与,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蒋某便诉至法院。李某委托我所律师办理此案。
庭审过程:原告蒋某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小蒋所有系自己对小蒋的赠与,该房产还没有过户给小蒋,现自己生意失利,生活困难,且,依法要求撤销该赠与,重新分割该房产。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该赠与不可撤销,理由如下:1、该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体现出来的,离婚协议作为一种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2、该赠与是以原告要求离婚为目的,现在双方成功离婚,原告达到其离婚的目的,该赠与因其具有的道德性而不可撤销;3、在协议中,婚生子由李某抚养,蒋某不支付抚养费,房产的赠与其实质为蒋某对其子小蒋的抚养义务的一种履行,具有义务性,所以不可撤销。
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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