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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
 
天降花盆伤行人,何人担责

案情简介:20127月,龚某下班回家,路过一居民楼,天降一花盆,正中龚某头部,血流不止,路人见状送其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龚某头部严重受伤,并有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对于龚某的损害,无人愿意担责。龚某在律师的建议下,龚某决定将掉落花盆的整栋楼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原告龚某代理律师诉称:本案属于物件侵权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楼坠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花盆掉落致原告损害,除被告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不是自己家的花盆掉落,也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花盆掉落。

庭审中被告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法院判决:判处各个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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