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老汉是忠县一老实巴交的农民,今年81岁,老伴儿早年过世,生有两子一女。两儿子成家后与王老汉分家,分家时,在三位邻居的见证下,王老汉跟大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王老汉跟二儿子生活,大儿子不需要赡养,王老汉过世后也不需要大儿子安葬”。此后,王老汉一直随二儿子生活。近年来,王老汉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治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也越来越多,王老汉希望大儿子也能承担一部分费用,大儿子以当初签订的“活不养死不葬”协议为由拒绝承担。王老汉无奈将大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部分费用。
庭审过程:王老汉的大儿子称: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在邻居的见证下,王老汉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协议的约定,自己对王老汉的赡养以及安葬不负有责任。
王老汉的代理人则称:当初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协议的内容也没有异议,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王老汉与大儿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老汉与其大儿子签订的“生不养死不葬”协议无效,大儿子应当承担王老汉的有关医疗费用。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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