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受赣州市中院委托,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藏獒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向藏獒主人赔偿人民币131764.8元。
2006年,于都县居民钟某花2万元买了一只藏獒幼犬养在家里,2010年8月3日,钟某之子牵着该藏獒在马路上散步时,藏獒被肖某驾驶的货车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肖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钟某要求肖某予以赔偿,肖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钟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拒绝予以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6月,钟某将肖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于都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时,由于双方对此狗的价值存在争议,经多方联系未能找到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导致法院中止该案的审理一年多,承办该案的法官几经变动。2013年2月,一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钟某购买该藏獒的价格和本地饲养藏獒的成本酌定钟某的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钟某16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藏獒损失的方法没有依据,于2013年2月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无法找到相关评估机构对藏獒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根据钟某购置藏獒的价格和饲养、卫生防疫等费用酌定钟某的损失并无不当。但是,钟某未看管好藏獒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故改判保险公司赔偿钟某损失的80%,计人民币13176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