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几年前,因生猪市场景气,某乡镇村民陈三便在自家后院饲养起家猪,因此赚了不少钱。其他十几户村民见陈三养猪赚了不少钱,也相继在自家后院养起了猪。起先,各家也就养3、4头猪,但没过几年这十几户村民养猪的规模就达到了近百头。但村民在养猪的时候为图方便,直接将日常无法处理的猪粪、猪便直接排放到自家后院的河里,导致了该镇河流水质下降。同时,下游镇上沿河生活的居民苦不堪言,长期受粪臭的“熏陶”。县环保局对河流水质和养猪农户所排放的畜禽排泄物进行检测后,确定了养猪农户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便对违法的各养猪农户进行500-1000元不等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同时县农业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也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案例中的养猪户违反了有关环保法的规定,可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养猪农户进行处罚。因此,在日常生活、生产以及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环境。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刘龙飞、陈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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