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忠县某建筑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陈家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李某在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过治愈出院;同年7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陈某伤,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达不到等级。陈某对鉴定结论未表示异议,并向公司提出休养1月时间,再回建筑公司表示同意。陈某的休假期满后,公司多次书面形式通知陈某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陈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陈某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两周后,公司在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后,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陈某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点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陈某虽然遭受工伤,在痊愈后无故不回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特别提醒,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劳动者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铁饭碗”,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它视为“包袱”,这都是不正确的。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是能够解除的。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杨义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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