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系忠县某公司的一名车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年3月,怀孕4个月的张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车间主任何某要求张某到其办公室说明情况,因张某与车间主任何某有过节,认为何某故意为难,到办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何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次日,公司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公司的决定。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否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证实 《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提供了张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本案,张某存在打架事实,即孕期女职工张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公司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了工会,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裁决最终也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说明,女职工不能拿孕期作挡箭牌,女职工“三期”内仍然要遵守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竹 电话:54814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