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伟 红珍
因在治疗过程中,河南省封丘县某医院存在对患者的病情演变严重程度告知不充分等过失行为,患者死亡后,家属起诉至封丘县法院,被判应对病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其家属丧葬费1861元,死亡赔偿金15223元。
2008年1月25日晚9时30分,原告宋某之妻刘某以神志不清,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为主诉,进入医院病房进行治疗。晚10时20分患者病情加重,面色口唇发绀,呼吸停止。2009年4月29日,新乡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对患者刘某的诊断、检查、治疗、抢救等诊疗过程是正确的,符合脑血管病的诊治规范。医院对患者刘某的病情演变严重程度对家属告知不充分,未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吸氧措施存在不足,但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之妻刘某因病到被告处救治,在诊疗过程中,被告存在对患者刘某的病情演变严重程度对家属告知不充分等过失行为,对此被告应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未达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封丘县医院赔偿原告宋某丧葬费1861元,死亡赔偿金13362元,共计1522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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