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忠县拔山镇刘某在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法承包有土地,2004年将户口迁入四川省其妻的农村居住地(迁入地四川没有承包土地),后拔山镇某村认为刘某不是该村村民,不能承包该村土地,将刘某的承包土地收回。问拔山镇某村收回刘某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只要不是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本案刘某虽将户口迁出,但其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土地收回条件,拔山镇某村的行为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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