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先于祖父身亡,其子女能否与姑姑、叔叔一样,代位继承祖父遗留下来的财产。日前,奉节县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称,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祖父)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孙辈)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在本案中,孙辈可代位继承其父辈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套房屋引发遗产纷争
2000年底,陈本华老人在奉节县城购买了房屋一套。同年,其子因病去世。此后,老人便与儿媳杨某共同生活,并由杨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生病住院期间,还由杨某个人垫付了2.5万余元的医疗费。2008年10月,陈本华老人去世,老人的购房合同原件便由儿媳杨某持有,并实际占用该处房产。
2008年11月20日,老人的4个女儿与杨某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老人的遗产即房屋一套和补发的工资及丧葬费共计20270元,分成5等份,由她们5人各得一份。但这份协议没有涉及到杨某的一对已成年的儿女,他们也未在协议上签字。
事后,老人的4个女儿想把房屋变现;但由于购房手续在杨某手上,一直未能如愿。为此,老人的4个女儿于去年10月将嫂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出售后分割遗产。同时,4个女儿还称,杨某多次阻挠她们处理该房产,导致无法成交;现在房价行情下跌,给她们带来了损失,故要求杨某赔偿损失2000元。
孙辈未签字协议无效
奉节法院在阅卷后发现,本案原告方漏列了被告,因为杨某的一对儿女跟本案也有关系,即将杨某的一对儿女追加为本案的被告。
而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起诉,其辩称:对原告方起诉的老人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无异议;但被告杨某作为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的一对儿女应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他们在遗产分割协议上没有签字,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另外,被告方还提出,老人补发的工资及丧葬费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杨某垫付的医疗费也应作为老人的债务在遗产中予以品除。
奉节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的一对儿女作为被继承人陈本华之子的子女,而其父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他们享有代位继承权。2008年10月20日,4原告与被告杨某在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时,没有保留代位继承权人的份额,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故该协议无效。
儿媳成第一顺序继承人
公民的继承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奉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作为丧偶儿媳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数年,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尽到了赡养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杨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法院认为4原告与3被告皆系合法的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陈本华留下的遗产。
同时,对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00元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方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而被继承人生前由其儿媳杨某垫付的25099.68元医疗费,法院认为该款应视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故应从其遗产中品除。
综上,奉节县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陈本华位于奉节县城的房屋,由其继承权人即4原告、被告杨某以及杨某的一对儿女按6等份分割继承;老人补发的工资等在抵偿了杨某垫付的医疗费后,尚欠杨某4829.68元,也由其继承权人按6份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人。
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来源: 三峡都市报 2010-05-11 记者 程建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