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1月21日
重庆律师公告

      重庆冠凯律师杨义禄为你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电话联系!联系电话:15178922678.地址: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B栋二楼(德源大厦.)

    我所因业务发展,需招聘律师数名,保证案源,待遇较好,欢迎有司法资格的人员前来应聘。联系电话:15178922678(杨主任)


重庆律师忠县律师杨义禄竭成为你服务
联系忠县律师
 行政诉讼更多>>
    债权债务
 
特殊的合伙纠纷

忠县忠州镇雷某投资办了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急需流动资金,于20085月与谢某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谢某投资10万元,不参与企业经营,每月分红利5000元,雷某支付给谢某两个月红利一万元后,拒绝支付,谢某诉到忠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合伙经营协议》无效。

律师点评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中雷某与谢某签定的《合伙经营协议》不符合合伙人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双方所约定的每月分红利5000元不承担亏损,系合同的保底条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双方签订的投资只受益不承担风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认定《合伙经营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二、本案实质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谢某收取红利属于高利息,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调整利率。

 

 作者:忠县律师网

 

 
 
 
网站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法律宣传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做出处理
中文网址:忠县律师.COM 英文:ZXYLS.COM
Copyright http://www.zxyls.com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杨义禄 技术支持:鼎睿云网络科技
地址: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4号附1号(德源大夏B栋二楼) 邮编:404300 法律咨询热线:023--54814666 15178922678 QQ:1056326385
本站关键词:重庆律师忠县律师 qazxc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