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xx,男,现年52岁,汉族,重庆市X县人,xx县xx乡x梁村x社。
申请人因不服您院(2009)x非诉行执字第97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现要求撤销该裁定。
事实与理由:
1、xx县卫生局作出的x卫医罚(2008)0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申请人系农民,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从未进行医疗执业活动,至今为止,xx县卫生局未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也未收到(2008)0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xx县卫生局的处罚程序不合法。由于xx县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送达给我,并且没有任何人向我调查我是否行医,由此我失去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辩、陈述、听证等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3、贵院在审查xx卫医罚(2008)0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做出的(2009)忠非诉行执字第97号裁定是错误的。贵院在受理该行政执行案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进行审查,没有了解申请人的意见和做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过程及相关事实,使申请人没有行医及没有受到xx县卫生局的处罚的事实得到真实的了解,为此所作出的该裁定书是违法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因此,申请人不服该裁定。
综上所述,贵院(2009)x非诉行执字第97号的裁定是错误的,它是建立在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上而又形成的一个不合法的裁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特申请贵院复议,请求撤销贵院(2009)忠非诉行执字第97号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呈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xx
2009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