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忠州镇石某于2002年11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在2003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与其交付房屋则按日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60日内为石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如逾期未办理,则按已付房款的5%向石某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当时石某支付了房价款40万元,后因施工方迟延完工,开发商直到2004年6月30日才向石某交付房屋,但一直没有为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无奈之下,石某于2009年10月求助忠县律师杨义禄维权,杨律师经过仔细的分析案情后,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主张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石某违约金。开发商称其与石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开发商与其他购房者约定的违约金,要求适当降低。杨律师指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购房者,在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按时办证的时候,应当一发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的司法接受承担法律责任,而石某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最终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判决某开发商向石某支付迟延交付房屋和迟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两项违约金共计六万余元。
通过杨律师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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