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马菲
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10月1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许某、李某保险金35000元。
2009年9月9日,原告许某、李某之子许小军(未婚)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7月5日,在一汽车修理厂工作的许小军外出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许某、李某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但被告以许小军系汽车修理厂员工,其行业具有较高危险度,其系因公死亡并非意外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许小军与被告间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依法予以确认。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许小军遭遇车祸死亡亦属合同约定承保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向许小军的继承人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经法院协调,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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