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农民与土地有着天然的联系,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的物质基层。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并且深刻影响着我国现代化进程。近年来,虽然土地已经不是部分农民唯一的生产生活资料,但是对多数农民来说,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重要保障。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农业生产的投入,并免除相应税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高涨,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就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为此,今天我们邀请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义禄和周德鸿律师到我们演播室就有关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进行解读。欢迎两位!
杨: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周: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主持人:我们先来看个短片。我县某镇某村李大爷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李兵、二儿子李涛,三儿子李红都系农民,2005年李兵结婚,在乡镇购买了房屋,李兵将全家户口迁入镇上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收回李兵的承包地;2006年李大爷的二儿子李波到外务工,将承包地交给邻居张华耕种, 2008年因国家建设用地地征用李波德承包耕地,;李涛承包地代耕人张华要求村委将各种补偿款支付给他;各方发生纠纷诉讼法院;2009年李红所在的村委会召开党员大会,将村里的10亩荒山承包给李大爷的三儿子李红,村民得知后,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李红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主持人:我们看了刚才的短片介绍,2005年李兵将全家户口迁入自己所在的镇上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委能要求收回土地吗,杨主任?
杨: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主持人:土地承包法规定得很具体,一听我就明白了。
杨: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根据刚才你们介绍的情况,李兵2005年将一家的户口虽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李某一家在原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此,村委要求收回李兵承包地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主持人:周律师,李大爷的二儿子李波到外务工将承包地交给张华耕种,张华在耕种期间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才合法呢?
周:我们通常说的征地补偿款,是由几大项组成,并不是单纯的。我国《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以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从短片中介绍的情况来看,李波将土地交给张华耕种,实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主体依然是李波和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征地的补偿款应该由李波到有关部门领取,但绝对不是全部款归李波。我国法律注重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张华代耕李波土地,农作物系张华种植,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法应该归张华所有,其他征地款项应该归李波所有,因李波失去了土地,再不能靠土地谋生。
主持人:2009年村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决定,将村里的10亩荒山承包给李大爷的三儿子李红,是否合法。谈谈你们的看法。
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规定: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该法第十八条第3款又规定: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是发包方案必须经过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主持人;听了杨主任刚才的解答,看来党员会议不能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务,以后一定要注意。
周:刚才杨主任谈的非常清楚了,法律只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会,并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没有说要党员代表会议同意。本案,村支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将村里的荒山承包给李红的做法明显违法,村民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其主张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我们谈到此话题时,我特别提醒农村基层干部,很多基层干部都认为,党指挥一切,因此,任何问题由党委会决定, 总是法律效力要高,由于这样错误的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在对外发包果园、荒山等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时召开党员会议,不召开村民会议;还有一种怪现象,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村委会在处理日常工作和对外签订合同,是找支部书记盖支部的印章,不是盖村委印章;也不是村主任在合同上签字,而是书记在合同上签字,这些行为严重违法。一旦村民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将不堪设想。因党员会议只能对涉及党内事务作出决定,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是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党代会与村民会议性质不同,绝对不能以党员会议代替村民会议;党支部的印章只能用于党务活动中,不能混淆。
主持人:在农村出嫁女因土地承包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纠纷不少,对出嫁女的承包地怎样处理才合法?
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对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到了新的村集体,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说明已经成为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为了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
主持人:法律对妇女的权利作了特别规定,充分说明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
杨:国家不仅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作了相应的规定。刚才周律师谈的是土地承包法30条第一款,而第二款就是对离婚妇女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主持人:刚才你们两位律师谈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杨主任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形式有哪些?
杨: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予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如果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主持人:土地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主持人:通过刚才的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两位嘉宾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精辟分析。如果你还有什么疑惑,你可以拨打我们的法律热线电话54814666咨询我们的律师。观众朋友再见,同时也感谢两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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